社保小知识
1、“甲类目录”由国家统一制定,各地不得调整。使用“甲类目录”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;
2、“乙类目录”由国家制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水平,医疗需求和用 药
习惯,适当进行调整。使用“乙类目录”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 定比例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;
3、使用《药品目录》以外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参保人员全额自负。
社保小知识
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哪些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?
我市、区规定,下列情况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:
1、出国以及到港、澳、台地区(含公派人员)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;
2、打架、斗殴、酗酒、吸毒、违法违纪造成伤害的;
3、由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;
4、自杀自残的(非精神病);
5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以及因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;
6、各种不孕不育和性功能障碍以及性病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;
7、医院使用未经批准的检查、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,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;
8、因工(公)负伤、职业病、女职工生育的;
9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;
10、其他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。
·温馨提示:
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 条的解释(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会议通过):
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